中级经济法预习班3中级经济预习班3法预习班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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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基础知识 ? 第一部分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企业   企业的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第二,以营利为目。   (2)法人   法人的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二,财产独立;第三,人格、组织独立;第四,责任独立(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   (3)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法人。      【链接】   (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业(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法人型企业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链接】代理≠代表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法人实施民事行为,一般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民事主体”。   【链接】   (1)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区分   1.无限责任——界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2.连带责任——界定 “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   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合起来要15万。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按份责任: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   三、个人独资企业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有限公司 法律形式 非法人 法人 设立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适用法律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 名称和场所 必须有 可不起名称,可流动经营 投资者与经营者 可以是不同的人 是同一人 分支机构 可以设立 不能设立 法律地位 一种企业形态,以企业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不采用企业形式,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交税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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