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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孙福禄
四、明确责任 * 环境公益诉讼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内容 条目 1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八条 (新增) 2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四、明确责任 * (四)部门内部责任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内容 条目 1 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监督下级政府及环保部门 第六十七条 (新增) 2 上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新增) 3 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 第六十八条 (新增)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人员问责的八种情形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 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 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 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经济手段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序号 内容 条目 1 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 第五十四条(新增) 2 生态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新增)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新增) 4 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企业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一条(新增) 第二十二条(新增) 5 支持企业为改善环境转产、搬迁、关闭 第二十三条(新增) 6 环保税 第四十三条(新增) 六、强化监督 * 监察机构 停建罚款 查封扣押 按日计罚 停业关闭 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六、强化监督 * 环境监察机构:首次明确法律地位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六、强化监督 * 停建罚款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六、强化监督 * 查封扣押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无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确定的适用情形: 1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4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的排除情形: 1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2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3 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确定的适用情形: 1 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3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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