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三章 增值税
国家税收学 张 立 2010.8 第三章 增 值 税(VAT)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是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指有形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只有此三类劳务征收增值税。 增 值 税: 例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货物包括:报关进口的货物,从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行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的货物。 对进口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不进行任何抵扣。 进口的货物如果在国内继续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增 值 税: (二)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有些经营行为不是直接销售货物,但客观上相当于变相销售,因而要视同为销售 货物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同一单位异地不同机构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花草树木1.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不可抵2.盆栽可移动可抵);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境内外捐赠政策不同有失公平:汶川地震08.5.12-12-31,说民韩国境内捐赠优惠已启动) 增 值 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混合销售,应征何种税,由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确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增 值 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三)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P41融资租赁:借鸡下蛋,卖蛋买鸡,150家有资质的不能抵扣,没有资质反能抵 资料1:“神医”张悟本纳税问题猜测 : 据调查,悟本堂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图书、电子出版物;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这些经营项目既可以独立经营又可以混合经营,即税法中的兼营不同项目。按要求,公司应根据各项目分别核算,同时根据不同税率分别计算纳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按项目适用的最高税率征税或由税务部门核定。可以这样判断:如果悟本堂公司的销售行为与张悟本具体实施咨询业务无关,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张悟本实施咨询业务不涉及销售行为,也属于兼营行为,应纳营业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一定要核算清楚。但通常情况下,账务不清的可能性大。悟本堂公司的主要问题是存在大量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如何定性与纳税需要弄清楚。 混合销售行为的应纳税种分析 悟本堂公司在提供收费食疗咨询的同时卖食品,由此产生了税法所说的一个特殊现象,即混合销售。所谓混合销售,就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销售或服务方在同一时间同一过程中针对同一个购买方或被服务客户实现的,价款也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提供者是同一人,接受者也是同一人。除个别行业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混合销售同时收取的两种不同名目的价款,要么一并缴纳增值税,要么一并缴纳营业税。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形成的应纳税种的判断,以前需要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销售额的大小来判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关于混合销售征税问题的解释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