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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中的实质不公平及我国的对策 摘 要: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反倾销制度也应体现公平。但目前的国际反倾销制度从协议的建立到具体实施,都与公平原则相悖,特别体现在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例中。 关键词:公平原则;实质公平;反倾销制度;发展中国家 起因 2012年7月,以Solar?World为主导的25家欧盟光伏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欧盟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垄断、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宣布,将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包括晶体硅组件、电池、硅片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欧盟近年来针对单一国家和单一产业发起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次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 二、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该原则是随着传统国际法的发展,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这几个发展阶段逐渐演变而来的,其主要是立足于国家层面上来阐述国与国之间的公平、正义的。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法律地位的平等。这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国家参加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这是指国家不管经济水平发展高低,都有权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订。三是要体现互利的结果,实现实质上的公平。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不但发达国家获利,发展中国家也要获利,发达国家要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达到共同繁荣。在公平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中,国家法律地位平等是公平原则的基础,参与决策的平等是公平原则的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公平原则是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但自1995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打击最严重的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也未能得到缓解。一般而言,随着一国对外贸易的扩大,反倾销诉讼的增多也是在所难免的,但目前国际反倾销制度中明显体现出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表面公平下所存在的实质不公平。公平原则这一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国际反倾销制度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这次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就是这样。   二、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件与公平原则相悖的具体体现    国际反倾销制度是国际经济制度的一个部分,是用来保障国际贸易自由化、反对低价倾销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随着世贸组织的运转,《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再加上主要发达国家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及对反倾销制度的使用不当,导致反倾销协议中已经存在的不公平在实际实施中进一步扩大,致使从协议到实践都出现与公平原则相悖的情况。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存在的不能贯彻公平原则的内容    (1)《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规定缺乏落实措施。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15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在考虑实施本协定项下的反倾销措施时,发达国家成员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注意。在实施会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本利益的反倾销税之前,应探讨本协定规定的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但这个条款内容模糊,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因为15条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规定具体的优惠,只是对发达国家施加了一种用开放的思想来实际探索这种救济的可能性的责任,至于是否真正采取建设性补救措施,完全取决于发达国家。从公平原则来看,反倾销协议15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公平原则的诉求,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具体制度的保障,使它成为发展中国家看得见但吃不着、悬在空中的东西,无法实现实质公平。 (2)损害调查中,反倾销当局注重倾销因素的调查,有意回避非倾销因素的调查。《1994年反倾销守则》明文规定,在确定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一国反倾销当局应对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是由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那么不得把“损害”归咎于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应予以审查的与倾销无关的“其他因素”至少包括:以非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性措施的作用;国内工业的技术发展;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生产能力的变化。当然,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要考虑的因素并非仅限于此。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对上述非倾销因素审查的决定权掌握在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手中,是否审查、审查的程度如何几乎完全由当局决定,当局出于保护国内工业的考虑往往对某些因素不做调查,或者调查时浅尝辄止,而把由非倾销因素引起的损害不公平地归咎于进口产品。另外,在损害调查时,反倾销守则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这也很容易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 WriteZhu(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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