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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核心知识培训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 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 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 * 《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 (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 企业许可 食药监部门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运输、装卸不需取得)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质监部门 *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等)生产许可 产品许可 国家卫计委 新食品原料 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食药监部门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35、37、39、40、41、76、80、81条 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列入允许使用范围:技术上确有必要+风险评估(如:面粉增白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法》第40条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 许可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 许可证载明事项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10日内报告),生产-食品明细、特殊食品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 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省局负责,体系文件,延续-自查报告) 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免于现场核查(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具备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药监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规范 鼓励企业符合GMP要求,实施HACCP体系(通过认证的跟踪调查) 特殊食品(包括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M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产品检验 原料检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检验 出厂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出厂;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检验 检验记录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制定实施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停止经营并报告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11、44、45、46、47、48、50、51、52、55、59条 (5)食品安全追溯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国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企业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 食品生产者采购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检验 生产企业应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5)食品安全追溯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企业应记录食品及其供或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具体内容和保存时限同上,食用农产品不需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 统一配送的企业可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批发企业应记录批发食品以及购货者的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记录食品添加剂及其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 * 《食品安全法》第42、50、53、60、65条 (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标签、说明书的总体要求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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