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高雄区会社干部法务研习会催收案例研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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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提出異議類 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對A、B(連保人) 起訴並確定在案,社續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薪資,執行期間,B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所持理由是B並未於借據上簽名蓋章,請問B提確認之訴是否有理由?社應如何主張? 答:1.B違反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2.既然社執行名義已確定,其法律關係 亦確定有既判力,法院無庸進行實質 審理,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7款(原告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 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裁定 駁回B之訴訟。 案例(十三)執行標的類 某儲蓄互助社向國稅局調出債務人A的財產所得清單後,發現清單中有營利(投資)債權,依清單公司資料判定可能是股票.. Q1:社遞狀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於集保公司 之證券商及股票資料,則應向那一個法院遞 狀? 答:向債務人A戶籍地所在的法院查詢。 Q2:執行後法院退回執行名義但另檢附證券商資 料,則社下一步如何處理? 答:向證券商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案例(十四)請求權時效 某一儲蓄互助社社員A於86年1月向社借款,但至86年5月1日逾期未繳.. Q1:請問社請求權時效何時起算? 答:以逾繳日86年5月1日起算。 Q2:若社員A於87年1月1日間曾與社協商並簽立還款協議書,但A還款至87年4月1日又逾期未繳,則社請求權時效何時起算? 答:以逾繳日87年4月1日起算。 Q3:社於87年8月1日對A聲請支付命令確定,續於 88年1月1日對A聲請強制執行,則請求權時效 何時起算? 答:以聲請強制執行88年1月1日起算。 Q4:承Q3,若社於強制執行期間撤回執行,則請 求權時效何時起算? 答:以聲請支付命令確定日87月8月1日起算。 Q5:承Q4,若社撤回執行後,於88年2月1日跟A 簽立還款協議書,則請求權時效何時起算? 答:以簽立還款協議書88年2月1日起算。 案例(十五)執行標的類 某儲蓄互助社調岀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後,發現債務人有汽車… Q1:查封汽車要附上何種證明文件? 答: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影本即可。 Q2 :查封汽車是否要先實地查訪? 答:有的法院會以電話詢問債權人是否以有實地 查訪,故查封前建議到債務人住所或汽車通 常停放處先行勘查。 案例(十六)提出異議類 某社向法院聲請執行扣押社員A薪資,法院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每月薪資之1/3,但A向法院聲請酌減扣押金額,理由是每月開支要還員工借款、民間債務、銀行協議還款、房租..等,生活困難。 Q:法院來文請社陳述意見,請問社該如何 主張? 答: ※法雖未明確規定薪水債權不得扣押之比例,惟實務上執行薪資,通常均僅扣押1/3,其餘留供債務人維持生活。惟1/3之比例,並非不得變更,蓋每個債務人之薪水有高低不同,債務人有無扶養家屬及扶養人數,亦非一致,法律上,實應就具體個案作斟酌。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52條、53條規定,禁止查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以及其他為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財物 ※債務人除房租外,餘與銀行、民間及員工借款等支出應非屬上開法規所指為顧及債務人生活上所必要之費用,債務人以此為由聲請酌減,應無理由,況尚酌留債務人2/3之薪資,債務人應妥善規劃分配其生活必要開銷,故房租開銷亦應由債務人2/3之薪資中支付,才屬合理。 案例(十七)執行標的類 執行查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Q1 :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執行? 答:可,只要有門牌號碼者均可執行。 Q2 :如何證明房屋為債務人所有? 答:檢附債務人財產清單影本給法院。 案例(十八)執行標的類 Q:債務人是即將退休的教師,退休金可否執行查封? 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 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 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第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 其他不得扣押之退休金及其他給付-不得扣押應有法律明文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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