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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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资料.ppt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培 训 资 料 西站地税西站税务所 清算所得税政策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口径 需要明确的其他业务问题 清算所得税涉及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94号)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清算所得税的概念: 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2、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范围 ??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包括子公司转为分公司的 (2)一般合并与分立,被合并(分立)企业不再存续的; (3)符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不需做所得税清算。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4、清算所得税各期间的掌握及与企业注销的关系 例如:某企业2010年7月15日决定撤销。 (1)当期汇算清缴期间(60日内完成当期汇缴) (2)清算期开始时间 (15日内清算备案) (3)清算期间 (4)清算所得税申报 (15日内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 (5)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5、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234 (1)可变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在清算所得税申报时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2)清算中,负债不需偿付时,做确认收入处理。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3)企业发生的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借款损失,在清算所得税中同样不能作为损失扣除。由此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无力缴纳税款,形成欠税,与在生产经营期间形成的欠税同样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应根据相关欠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目前征管规定:有欠税的企业注销,须走破产清算程序,由法院裁决偿付结果,核销欠税后方可注销。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4)清算所得可以依法弥补亏损,即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弥补亏损规定执行,即5年。弥补时限为企业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进入清算期的当年。 清算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清算所得税在前,企业注销在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所指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源泉扣缴的政策依据 1、《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09]3号文件)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32号) 源泉扣缴的对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意源泉扣缴的对象,不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由国税负责征管)。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问题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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