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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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季度申报 无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按季预缴。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 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 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 申报要求 清算申报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申报要求 清算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申报要求 清算申报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经营不到10年注销需要补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评估关注点:对这类企业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申报要求 报送申报资料 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 ;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报送《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国税函〔20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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