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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doc
2015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补贴资金申领和兑付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补贴和奖励对象
省、市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省、市补贴和奖励范围
省、市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我市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15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我市汽车生产企业给予奖励。
三、省、市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政策
(一)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标准见《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1、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2、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纳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上级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相关补贴政策
1、按照市政府《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年推广计划数为7215辆,根据2014年实际推广数量和车型计划完成情况,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总量及各类车型计划共3380辆(见附表1),市区财政按总量和车型计划给予补贴。
2、充电设施在本年度实施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于2016年一季度办理申报手续,在二季度拨付补贴资金。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市区分担政策:
(1)2015年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的补贴全部由市级承担。
(2)新五区(指县改区,包括开发园区)购置除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全部由五区承担。
(3)新能源汽车补贴市级和主城区的分担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含行政执法车、环卫用车),按购置和使用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负担;私人乘用车按购买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按市区5:5分担;其他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主要为出租车、专用车、旅游车)按公司注册地市区7:3分担。
(4)充电设施补贴,按照充电设施所在区,市级和主城区按照5:5分担。新五区的充电设施补贴由五区承担。
四、省、市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申报、拨付流程
(一)省、市级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经销商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地点申报,由受理窗口通知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定期审核汇总,具体办法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换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级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资金由各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省、市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按季拨付。省、市财政补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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