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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点 一、参加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居民户口簿》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 2.非本市户籍的,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3.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二、筹资标准 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总筹资额度为12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850元/人。 三、报销比例 1.门诊医药费用报销 市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50% 10% 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800元。 2.住院医药费用报销 医疗机构 起报线 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 市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元 85% 年度总限额15万元 二级(或以下)医疗机构 500元 75% 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 65%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1000元 50% (统筹区域内执行二级医院收费标准的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列报) 每次普通疾病住院均应按所在医院的级别对应扣除起报线部分后再予以报销。由上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转至镇(街道)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的,不再扣除起报线。 3.其他 (1)进行社区慢性病管理的糖尿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症并进行系统管理的精神病和艾滋病机会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针对该疾病治疗指定目录内的门诊医药费用,5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视同普通门诊,500元以上部分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目录外的按普通门诊报销。 经过备案的特殊疾病患者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当年度住院费用可在扣除一次起报线后累计结算(住院费用起报线以年度内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中最高住院费用起报线标准确定)。 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 (2)住院分娩补偿: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其住院正常分娩外发生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补偿范围。 (3)儿童“两病”救助政策:0-14周岁(含)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的参保儿童在“两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实行按病种付费。对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总额限价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居民医保补偿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70%,民政救助20%;白血病的居民医保补偿比例为70%,民政救助2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报销限额15万元。 (4)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救助按桐乡市相关文件执行。 四、大病保险 1.在一个居民医保实施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对大病保险起报线以上部分给予补偿。 2017年起报线为18386元。 可报销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分段 报销比例 起报线(不含)- 50000元 55% 50000元(不含)-100000元 60% 100000元(不含)-150000元 65% 150000元(不含)以上 70% 2. 纳入大病保险结算范围的格列卫等特殊药品,参保人员在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药店)调配。参保人员选择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经治医院的,其符合大病保险使用范围的药品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转院有关规定,先自费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大病保险结算范围。 五、就诊管理 1.参保人员必须在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医药费用,方可列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2.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向医院经治医生告知居民医保参加身份,医院在提供自费检查项目及自费药物时,患者有权拒绝,要求使用其它符合报销条件的检查项目及药物。 六、报销手续 1.参保人员在联网单位就诊,凭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挂号、结账,居民医保补偿费用在结账时实时结算。住院费用实时结报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实时结报手续的,事后不予补报。 2.参保人员在非联网单位就诊,全额支付医药费用后,参保人员凭医疗机构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个人病历、出院小结、《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邮政储蓄账户(粮农直补卡)复印件等,经所在村委会(社区)核实,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申报手续,经市合管办审核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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