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国际俱乐部保险方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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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 2010年度财产保险合同 2010年9月 鉴于投保人已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附加条款、特别约定以及所列项目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 ???? 重要提示: ????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和批单组成。 ??? 2. 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本保险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或存在疏漏,请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书面变更或补充。 ??? 3. 请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 ??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签发日期:2010年 9月 财产一切险保险明细表 投保人: 投保人地址: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金额:RMB 2,500,000,000.00 保险清单如下: 1、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泊位(含泊位桩、泊位浮桥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 2、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泊位VIP综合用房 3、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护岸及填海造地工程 4、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商业1-8号(企业会所) 5、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船闸工程 6、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俱乐部会所 7、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销售\展示中心 8、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30米水街 9、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码头附属设施工程 10、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景观绿化及苗木种植等 11、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一期其它相关配套工程、设施、设备及辅助设施、设备、工程。 每次事故免赔额: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保险期限:12个月,自 20年月日0时起至201年月日24时止。 保险费率: 0.1600‰ 保险费合计:RMB.00 司法管辖:争议解决: 适用主条款:《财产一切险》条款 特别约定:1. 2.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计划分期交付: 第1期:保费CNY 200,000.00 ,交费起期为2010-08-31 ,交费止期为2010-09-15 第2期:保费CNY 200,000.00,交费止期为2010-12-31 投保人如未在上述各交费止期前向保险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始不生效(适用于第一期)或自当期交费止期起自动失效(适用于除第一期以外的其他各期)。 3. 扩展条款: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 地震扩展条款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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