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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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新安排前股息免税的优惠 3. 税务筹划 国际资金可考虑于香港设立控股公司对内地进行投资; 以香港公司作为媒介为内地的投资筹措资金; 通过香港公司为内地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4. 信息交换- 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香港税法基本概念 *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讲员: 简秉基 - 香港执业会计师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日期:2006 年 9月 28 日 地点:广州 K. Y. Ng Company Limited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ddress: Units A-B, Neich Tower,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 128 Gloucester Road,                           祥丰大厦15楼A-B室 Wanchai, Hong Kong                              电话: (852) 2838 6085 Tel: (852) 2838 6085                      图文传真: (852) 2833 6261 Fax: (852) 2833 6261 Email: info@.hk Website: .hk / 内地和香港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006年8月2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签署的涵盖范围较窄的安排。 双方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新安排 可于明年开始生效(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香港:于2007 年4月1日起)。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安排 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退休金、政府服务等。与此同时,「新安排」亦加入了一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常见的条文,例如无差别待遇、信息交换等。 新安排 税务优惠政策 1. 预提所得税(代扣税,withholding tax) 0% / 7%(3) 7% 5% / 10%(2) 新安排下的税率 ?10% 10% 0%(1) / 20% 内地税率(无签订安排情况下)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股息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旧安排(1998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 新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括免征收以外资身份所得股息的所得税,在香港因为所计算之盈利已为税后盈利,所以也没有设立这税收,因此以香港公司身份所得之股息不用缴交任何费用。(没有双重征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 ( 外资,占50% ) 国内公司 ( 内资,占50% ) 公司实际持有人 合资公司 税后盈利 $ 1,000,000.00 股息:$500,000.00 (免税) 股息:$500,000.00 ( 免税 ) 股息:$500,000.00 ( 所得税:20% )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在新安排后 根据现行的内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其占有至少25%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但在税改后(2007),这种税务优惠可能会被取消。) 股息:5%(如果投资大过25%资本) 10%(如果投资少过25%资本) 3. 7%的税率适用于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而双方的政府或双 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可免税。 尽管目前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若将来该免税优惠被取消,新安排 将可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从而增强投资内地的确定性。新安排下的预提税税率是目前内地所签署众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最低之一。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 国内公司 不动产项目 香港 中国 新买家 股份转让25% 不动产项目价值少于国内公司总资产50% 2. 财产收益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安排 新增了关于财产收益的条款。在该条款下,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于内地可免税,前提是转让的股份须少于该内地企业的25%股权,并且该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但是有关免税条款实际如何执行,很大程度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 鉴于资本性财产的转让所得在香港也无需纳税的,实际上这一条款将单方面给予香港纳税人优惠。虽然这一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内地企业中持有少数股份的投资者,这还是可减轻部分香港投资者的税负。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安排下财产转让所得的免税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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