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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ppt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相关管理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和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法人 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筹资、建设、还贷和运行管理等全过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总负责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 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在其资质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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