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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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81项)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一款:“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 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5)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药品、没收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设备、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十年内禁止从业 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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