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教师升等审查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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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95年12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 97年4月30日臨時校務會議修第5、8條 98年12月23日校務會議修第5、8條104年6月3日校務會議修訂第5、8、9~22條105年12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第4、5、6、8、9、10、、、條 第 一 條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九條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教師申請升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助理教授。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並備有重要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教授。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獲得教育部之講師證書、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升等: 一、助教獲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或曾任助教四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講師。 二、講師或助教獲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或曾任講師三年,並備有專門著作者,得申請升等為副教授。 第 四 條 前條教師申請升等之任教年資,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兼任教師升等所需任教年資,照專任教師升等所需年資加倍計算。 二、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二年以上。 三、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在本校連續任教六個學期以上。隔年授課或隔學期授課,視為連續任教。 四、任教年資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前後之年資視為連續,並以歷年接受之聘書,配合教師證書生效日期推算之。 第 五 條 教師申請升等所提之著作,須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各學關 一、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由各級教評會認定)。 二、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如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 四、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出版公開發行係指經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出版公開發行,並於版權頁載明作者、出版者、發行人、出版日期、定價、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 十、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繳交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及比例,並由合著者親自簽章證明。合著之著作,僅得由一人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他人需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但得作為參考著作。 十一、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有下列其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合著人簽章證明: (一)申請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三)申請人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並事先經校教評會審議同意者。 十二、代表著作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申請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申請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得申請之。 十三、符合行政院科技部補助人文及社會科學經典譯注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並經該部審查通過出版之經典譯注,得列為參考著作。 十四、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該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 十五、以著作升等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後,於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時,其學位論文得經重新整理出版,並述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之部分後為代表著作送審。送審時並應檢附學位論文,以供查核。 十六、著作經審查不通過,如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必須經相當之修改並出版公開發行,並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十七、藝術、體育、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 十、教師得以教學實務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教學實務報告應以教學實踐與學生學習成效為主體,對學生學習有正面效益,內容應含教學分析、教學設計、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教學實務之應用與創新。 第 六 條 持前條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申請升等者,其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評會評審通過後予以展延 持前條第四款將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申請升等者,其著作應於一年內完成公開出版發行,並於出版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著作者,如升等案尚在審查中,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校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及薪資和鐘點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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