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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二手房税费政策解析.ppt
3、税率:3%、2%、1.5%、1% 4、计算方法: 应纳契税额=申报交易价格或核定计税价格(不含税)×适用税率 注意: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孰高原则) (二)印花税 1、一般规定: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特殊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税率:产权转移书据0.5‰ 4、计算方法:应纳印花税=合同所载金额×0.5‰ 三、举例说明 例一:张三2014年8月以60万元在肇庆市端州区购入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装修费用8万元,于2016年6月以80万元卖给李四。经核实,张三一家有两套住房。李四购入张三的住房属于首次购房,其一家也没有其他住房。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缴纳税费如下: (一)转让方:张三 1、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80÷(1+5%)×5%=3.81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3.81×(7%+3%+2%)=0.46万元 3、个人所得税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80-3.81-60-0.46-6)×20%=1.946万元 4、土地增值税:免征 5、印花税:免征 (二)受让方:李四 1、契税=申报交易价格或核定计税价格(不含税)×适用税率=(80-3.81)×1.5%=1.14万元 2、印花税:免征 例二:张三2010年8月以60万元在肇庆市怀集县购入一套60平方米的商铺,同时缴纳契税1.8万元(均取得合法凭证),于2016年8月以120万元卖给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应缴纳税费如下: (一)转让方:张三 1、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120-60)÷(1+5%)×5%=2.86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86×(5%+3%+2%)=0.29万元 个人转让二手房税费政策解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目 录 一、转让方涉及的税费 二、受让方涉及的税费 三、举例说明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 一、转让方涉及的税费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1、一般规定: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其中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 房屋 住房 2、特殊规定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住房 注意区分 非住房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离婚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4)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增值税。 (5)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免征增值税。 (6)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 3、税率:5%(价外税) 4、计算方法: 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或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纳税人类型 取得方式 地税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 国税纳税申报 (机构所在地) 个体工商户 非自建 差额,5% 差额,5% 自建 全额,5% 全额,5% 其他个人 非自建 差额,5%,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 自建 全额,5%,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类型 地税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 国税纳税申报 (机构所在地) 个体工商户(非北上广深)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全额,5% 全额,5% 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 免税 免税 其他个人 (非北上广深)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 全额,5%,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 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 免税,不动产所在地地税申报 纳税人类型 不动产类型 地税预缴税款 (不动产所在地) 国税纳税申报 (机构所在地)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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