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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H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中国H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2、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遵守上市前所签署的各项合同 / 协议,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 4、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A股公司) ■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和/或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B股公司)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H股公司) 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 H股公司在境内注册及经营,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分别涉及境内法律及境外法律。法律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般而言,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适用中国法律;发生在境外的行为,适用境外法律。 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全面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H股公司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遵守《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特别规定》为境内股份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及在境外上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律框架。 ■ 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系由中、港两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两地专业人士共同拟定。《必备条款》既采纳了中国《公司法》和《特别规定》有关股份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基本规定,又融入了境外有关法律以及境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并协调了两地法律的有关矛盾和冲突,最终以国内法(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并施行。H股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构成了能为境内、境外监管部门所接受的、规范H股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H股公司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责任,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予以规范,并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若干意见》为H股公司如何按照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做好对外信息披露,提供了全面的指引。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为促使H股公司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对H股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意见。 ■ 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 ■ 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 中国证监会:H股首次发行及增资发行、H股回购、发行可转换为H股的可转换债券等有关事宜,事先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侧重于合规性审核)及批准。 H股公司上市后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主要是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则予以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于H股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在H股公司规范运作、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依据境外上市地的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督促、指导及协调。对于H股公司在上述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会组织调查,并视调查结果给予或建议给予有关H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处分。此外,中国证监会依照与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签署的合作监管备忘录,履行有关合作监管职责。 ■ 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负责重组设立H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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