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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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6 - 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 定義 (a) 為便利讀者,規則內的定義玆重覆載列如下: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指 以認可交易商及/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個人名義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所登記的託管戶口以用作記錄該人在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包括任何附屬戶口)內所持有的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及/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 指 (i)金管局指定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所通知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ii)在聯交所上市或將會在聯交所上市,(iii)(凡發行人為《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或海外公司)招股章程已經香港公司註處處長註冊的金融巿場或資本市場工具;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 指 已和金管局簽定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會員合約而其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服務的會員身份受制於該合約的人士;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服務」 指 金管局透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所提供的中央存放和託管服務,透過電子系統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之間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以賬面形式進行轉移; 「債務證券」 指 一隻已發行的債券股份或借貸股份、公司債券、債券及票據(包括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或其他承認、證明或構成債務(無論有抵押與否)的證券或文據(有息或無息),或可認購或購買任何該等證券或文據的期權、認股權證或類似權利,或可轉換債務證券,但不包括股票掛鉤票據; 「合資格證券」 指 根據規則第501條,不限於目前獲結算公司接納可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存放、結算和交收的已發行證券(包括但不限於境外證券、債務證券、結構性產品、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及基金單位);同時,(a)若文義所需,包括任何數量的該等已發行證券,以及(b)除非文義不許可,否則包括在發行後獲接納為合資格的新發行股份; 「指定債務工具」 指 (i)當時指定為可存放在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結算及交收系統,(ii)在聯交所上市或將會在聯交所上市,以及(iii)(凡發行人為《公司條例》所指的公司或海外公司)招股章程已經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的資本市場工具(外匯基金債券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除外); 「投標指示」 指 根據規則第1101(vii)條,參與者就(i)要求代其競投或申購外匯基金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以及(ii)支付和退還投標款項或申購款項(視乎情況而定)而(以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發出的指示; 「轉移指示」 指 如規則第906條所述,參與者為安排外匯基金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在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和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或參與者為安排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在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之間進行賬面轉移( 按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形式) 發出的指示; 「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結算及交收系統證券戶口」之定義已刪除。 第一節 引言 1.3 中央結算系統的主要服務 有關證券發行(包括新股發行、外匯基金債券發行、指定債務工具發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發行及基金單位發行)的代理人、結算及交收服務,例如,接受並遵照參與者所發出的申購指示,安排支付和退還申購款項; 有關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發行的代理人、結算及交收服務,例如,接受參與者所發出的指示,並按照該等指示競投外匯基金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申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支付投標或申購款項(視乎情況而定)、收取投標或申購款項的退款; 就參與者與認可交易商(在外匯基金債券及指定債務工具的情況下) 或(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情況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之間轉移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所發出的指示而言,有關的結算及交收服務; 第五節 合資格證券 5.1 獲接納為合資格證券的證券 (vi) 外匯基金債券、指定債務工具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 第七節 存管及有關服務 7.10.1 外匯基金債券的託管服務 外匯基金債券是不設實物證券。外匯基金債券是由認可交易商以電腦記錄形式在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結算及交收系統內所持有並以賬面記錄形式記入認可交易商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結算公司是認可交易商,並開立了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用以記存屬參與者的外匯基金債券及指定債務工具,以及交收屬參與者的外匯基金債券及指定債務工具的交易。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不會為外匯基金債券提供實物提存服務。因此,有關實物證券提存服務的規則不適用於外匯基金債券。外匯基金債券可因以下情況而在參與者股份戶口內記存和記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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