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增值税发票应用风险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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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增值税发票”应用风险探析 贵溪市国税局 刘庆荣 黄金涛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的法定凭据,是财会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控管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审查和核实纳税人营业收入额、销售额、购货额及其费用列支、进而正确计征税款的主要依据。然而,发票的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直影响和制约着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一、传统增值税发票在实践应用中的风险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先进的税收制度。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提出了“以票控税”,就是通过发票记录反映企业的销售和消耗情况,通过审查企业的销售和购入发票,确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操作有三层含义:一是企业销售货物必须开发票,发票一式几联,抵扣联给买方用作抵扣凭证,存根联是销货方纳税计算销项的依据,纳税人申报纳税必须同时申报进、销项发票;二是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发票控制和掌握企业的销项和进项;三是以票核税,纳税人凭票申报计税,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和发票记录的销项税额,审核抵扣发票确定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数额,经票表稽核后计征税款。 由于信息化手段落后,存在独自为政、系统林立、数据共享程度低、发票信息采集不全、验旧比对不准确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加上税务机关的检查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增值税发票虚假开具、违规开具、违规申报、偷逃税款现象时有发生,税源难以监控,税务发票犯罪现象日益扩大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体制中的风险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工商部门依法对注册公司进行检查,以防范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信息产业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对涉及虚开代开发票的广告信息进行过滤;税务机关负责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并提供防伪措施和查询方式,建立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银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并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提供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在有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时,税务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法院和检察院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并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工作。 1.政府部门间未形成合力 虽然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明确,但实际上,各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只是税务机关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导致管理力不从心,企业的发票管理长期处于混乱的状态。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是主要原因,制售假发票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犯罪,由公安机关查处,税务部门无权查处,税务人员即使在街头看到买卖假发票的不法现象,也只能电话报警,以此阻止售假发票者和使用假发票者的行为。另外打击假发票的费用较高又无专项资金。打击假发票费时、费人、费财,再加上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日常的工作都较为繁重,如若再无打假经费的保证,此项工作的开展就要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和约束。银行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也是原因之一,企业的入账、开支都需要通过银行,而此时银行管理的缺位会导致很多问题,银行并没有对企业的现金流进行监控,或者明明监控到了问题却没有及时和税务机关、公安部门联系,都会让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 2.发票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有关处罚的规定对于处罚的力度范围过大,使得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可供选择的余地过大,反而不好做出决定,罚重了对纳税人伤害大,罚轻了又起不到威慑效果。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纳税人的九种发票使用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范围太大了,而九种情形的违法严重程度都差不多,不好判断哪种行为需要罚得重一些,哪种行为需要罚得轻一些。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不好判断纳税人的行为应该被处罚的具体金额,也使得作出的处罚往往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另外,个体工商户50元以下、对于公司200元以下的处罚属于简易处罚,简易处罚可以在基层税务分局范围内完成,仅需几分钟就可完成处罚,纳税人在交完罚款后即可继续领用发票,但对于许多纳税人来说这样的处罚金额不痛不痒,起不到震慑作用,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迎合付款方的要求,故意违反规定开具发票,只需缴纳几十元或一百多元的罚款就可以换取更大的利益,这使得税务机关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但如果走一般处罚程序以限制发票违法行为,则程序太繁琐,需要由基层税务分局发起,交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处理,往往要很多天,在此期间纳税人都无法领用发票,会影响其正常经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成本也过高,和最后期望达到的结果不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很多,使得税务机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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