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ppt

  1. 1、本文档共3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ppt

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培训 目 录 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 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意义及我省进展情况 (一)营改增试点改革意义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一)试点改革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湖北等8个省(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我省于2012年12月1日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我省已从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了以下试点准备工作: 1、8月6日,省政府成立了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8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同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8月8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截至8月31日,全省移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73405户,按行业分类,其中交通运输业32954户,现代服务业40451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256户。试点纳税人2011年度入库营业税34.2亿元。 3、8月9日,省国税局印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8月16日,省国税局在襄阳召开全省国税系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会议。8月24日,完成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二)我省营改增进展情况 4、9月17日,省国税局完成两期“营改增”师资人员培训;9月底完成征管系统师资人员培训;10月上旬完成办税服务厅岗位人员“营改增”业务操作培训;9月底至10月,由师资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和国税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试点企业的培训面达到100%。 5、9月份,完成对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核查确认。 6、10月份,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的系统录入,并完成对“营改增”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培训、设备安装和初始化。 7、11月份,模拟运行试点纳税人发票领购、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纳税申报、开票入库等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11月15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批量认定工作,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11月15日后即可按规定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试点纳税人12月1日起顺利开具发票,2013年1月正常申报的目标。 二、主要税制安排 (一)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范围 (三)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2、纳税人分类 (一)纳税人 1、基本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我省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2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交通运输行业采取挂靠方式经营的车辆,如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以该挂靠企业为纳税人。 (一)纳税人 2、纳税人分类 在本次“营改增”试点中,沿用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将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档评论(0)

magui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40007116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