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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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华

于德华 ?:被申请人如何调岗? 被申请人:申在机场分公司上班,我方物流有一、二两部门,总公司的整体业务从福田迁至前海,留下了部分客户还在福田总部,该部分业务由物流一部操作管理,公司为了增加操作人员管理物流一部的工作,就决定从机场分公司调配人员至总部操作一部,工作内容都是客服、跟单,业务模式也是一样的,并且均是由同一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管辖,前提申请人收到部分客户投诉,我方决定缓和与客户的关系,就决定将申请人由机场分公司调到总部工作。 (公司回答是既想说调岗是经营管理的需要,又想说非无故调岗,有客户投诉在前。) ?:申请人,调岗的工作模式、工作内容、直属领导是否与原岗位一致? 申请人:均不一致 ?:申请人,调岗后的工作内容是否能够完成? 申请人:调岗后邮件就没有说做什么工作。(我又翻阅了调岗的邮件。J公司的员工通知W:因接连收到客户对你的投诉,已经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你已不适合目前的工作岗位,自2014年9月9日起,调回公司总部,从事跟现有岗位工作内容相近的其他项目组的同等职位工作。W回复邮件:总部距离机场太远,上下班极不方便,不去。J公司的员工又回复W邮件:关于本次岗位调动一事,公司也是出于缓和客户关系,减轻对业务的影响考虑,并希望通过调整,为你提供一个更适合发挥的环境。)---邮件往来还是看得出来,J公司还是有所考虑的。 ?:申请人是否同意调岗? 申请人:不同意。因我拒绝在公司伪造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上签字,公司的调岗实际上是打击报复,另外,调岗后,上下班时间和乘车开支增加了,但工资收入不涨,实为变相减少工资收入。 被申请人:不确认是打击报复,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进行的调岗。 ?:申请人有否按照被申请人的调岗通知到新的岗位报到? 申请人:没有。 ?:调岗后的工资是否变化? 被申请人:没有变化。 申请人:经理说没有变化。 边庭审调查,我坐在仲裁员席位上,脑子里也一直在评判着这个案件:如果J公司直接在宝安区(机场分公司)进行调岗,我应该会认可其调岗的合理性,但现在J公司将W从宝安区调动到福田区,这样的调动是否合理呢,这到底算调岗还是算变更工作地点呢?如果是变更工作地点,很显然,未协商一致,员工有权拒绝,如果认定是调岗,则我只能审查是否合理,这从宝安调动到福田合理吗?我想到就问。 ?:被申请人,你方明确是调岗还是变更工作地点? 被申请人:调岗,但工作地点也会随之变化。 (我翻看一下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条款的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深圳,以及甲方今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分支机构住所地。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具体工作地点。) 庭审结束。 庭后,我给李迎春打了个电话请教我的疑问。 迎春跟我讲了一个情况:类似的调岗,劳动者拒绝接受并不再去上班,有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认定劳动者被迫离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说,那其实就是法院认定调岗不合理了,他说是的。 但是,对于我这个案件,他还是认为,我应该自由裁量。 好吧,我就自由裁量吧。 我要先解决,这个到底是调岗还是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 我反复地想,绞尽脑汁地想,抓掉头发地想。 最终,我觉得,仲裁机关还是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所以,单位有权调岗,但如果因调岗导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如: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就要协商一致,如非协商一致,一方有权拒绝单方面的变更。 然后就是审查J公司对W的调岗是否牵扯到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 劳动合同约定的是深圳市,原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宝安区,现在是深圳市福田区,这算工作地点变更吗,我问。 我自答,应该算吧,从宝安机场到福田保税区,这坐车都要一个多小时了。 按照这思路,我就应该裁决W胜诉了。 我于是写裁决书。 关于工作地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地点是深圳,以及被申请人今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分支机构住所地,但实际上,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机场分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上班,考虑到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应太宽泛,应相对具体,故本委以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认定为申请人的工作地点。 写完之后,我脑海里又在琢磨着:应该说J公司在劳动合同里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事前做的防范足够多了,既约定在深圳市,又约定在今后分支机构住所地,还灵活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具体工作地点。好像我自己给客户制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的设计,不外乎也就这样,顶多,我遣词用句会更小心一些,我会注明: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具体工作地点,不视为变更工作地点,乙方表示无条件接受。 我还想着,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该是确认工作地点的重要依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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