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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引 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的时候,有四个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质疑。其中:(1)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负有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已经4年;(2)李某,2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他无力回天,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就被宣告破产;(3)陈某,曾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1年前该企业因无力清偿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追讨不已;(4)刘某,70岁,曾任市政府秘书长,现退休在家。问:以上四人,谁不得担任董事? (1)张某,虽然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但并不是《公司法》禁止担任董事的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工程重大事故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故可以担任董事; (2)李某,虽然曾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厂长,且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但对该企业的破产并不负有个人责任,故担任董事无资格限制; 引例分析 (3)《公务员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刘某70岁了,退休多年,担任董事的资格没有限制。 (4)陈某,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所以不得担任董事 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 的内在要求; 理解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 理解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诉讼的区别。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法》规定的消极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学生提问: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那也就不能成为股东了,对吗?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亲自执行公司事务,因此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股东可以不亲自参与股东事务,因此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学生提问:某人欠债数额巨大,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可以不向债权人偿还了。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受影响吗? ——此点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属于信用欠缺的情况,不适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二、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后果 学生提问:某董事个人所欠债务较大,且赖账不还。公司违法将其选举为董事。该董事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一般情况下,在解除职务之前,该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这样认定合同的效力,是为了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 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 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一般规定 (一)忠实义务 (二)勤勉义务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的具体要求 (一)具体要求 学生提问: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将财务会计报告给他人复制,是否为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开文件,不属于公司秘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不违法。 (二)公司的归入权 学生提问: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得到利益,公司有无权利要求该利益归公司? ——《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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