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部分国际税务管理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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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部分国际税务管理处.ppt

关联申报与 同期资料准备部分 国际税务管理处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一、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内容:国税发(2008)114号文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一、关联申报 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 股份控制 借贷资金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特许经营控制 购买或销售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一、关联申报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一、关联申报实际操作 一、关联申报实际操作 一、关联申报实际操作 一、关联申报实际操作 一、关联申报实际操作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报范围 申报方式 抽查重点 二、同期资料准备 法律依据: 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而所谓同期,正是指关联交易的发生和交易资料准备的同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2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规定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3章 二、同期资料准备 对于企业和税务局的帮助和制约 揭示企业关联交易冰山一角 一、适用对象 1.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 年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接受反避税调整的企业,在五年监控期内 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如出现亏损(国税函[2009]363) 注:第一、二种的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国税函[2009]363号文 文件要点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续) 对企业的提示: 与2号文第39条相比,363号文将关注的企业从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扩展到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各自的职责。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同期资料并报送税务机关。 虽然363号文并未明确其生效日期以及是否适用于2008年度,但是根据2号文的精神分析,如果该文件适用于2008年,则2008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的截止日期应为2009年12月31日,而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的6月20日。 免除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企业: 关联交易规模小。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APA范围内,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注:尽管《办法》中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纳税人善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企业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以外仍无法免除罚息。 补充对象 除却以上一般的适用对象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也需进行特殊的同期资料准备: 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办法》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资本弱化管理: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注: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管理所需同期资料与以上不同,本课件重点关注一般情形下的同期资料准备。故以下内容中如未作特别申明,则“同期资料”范围不包含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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