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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doc
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 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7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9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0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1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2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3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24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3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3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7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41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46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48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0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51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2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4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8
二十四、风险揭示 60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65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6
特别约定
本《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计划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前言
为规范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兴证资管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合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电子签名合同: 指《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201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指依据《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金麒麟领先优势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金麒麟领先优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股: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推广机构: 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注册登记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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