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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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 监督股、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学校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1-11 1-1《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 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2.《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2-202475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监督股、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卫生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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