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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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ppt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一、贸易外汇收入管理原则 二、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三、 差额处理----差额核销 差额核销:单笔出口少收汇超过等值5000美元,或多收超过等值5000美元。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三、差额处理----差额备查 四、退赔 外汇 四、退赔 外汇 四、退赔 外汇 五、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支付管理 超过合同总额10%的佣金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双超佣金,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再由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办理售汇与支付: 六、出口核销方式 七、 逾期监管 九、档案管理 * * 2009.9.24 境内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出口收汇)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境内企业出口收汇,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 经银行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或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境内企业的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报关单 外汇核销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外汇管理局 外汇指定银行 企 业 海 关 境 外 境 内 国税 数据中心 1、上网申请领单 2、领取纸质单 3、上网备案 4、申报出口 5、上网核查、验放货物 出口 6、上网交单 货款 7、收到货款后出具收汇单证 8、办理核销 9、收汇数据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二、业务操作---远期收汇备案 企业提交: 差额核销说明函; 合同; 核销单; 报关单; 收汇核销专用联; 证明材料。 市场行情变动 质量 原因 鲜活品非正常损耗 不可抗力因素 进口商倒闭 溢短装 汇率变动 其他 1、“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汇局留存全套单据;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差额核销所需证明材料的,可作差额备查. (1) 出口单位法人代表提供书面担保,保证其不存在逃骗汇及其它违法律行为,并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对出口单位差额备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A=出口总额 B=备查额 A?1000万美元, B?5%A且? 40万美元 1千万美元?A?5千万美元, B?4%A且?100万美元 5千万美元?A? 2 亿美元, B?2%A且?200万美元 A? 2亿美元, B?1%A且?300万美元 对外理赔是指出口单位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后,因退货、产品质量、市场、终止合同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货款或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对提供进口报关单的,外汇局按规定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对相应的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 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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