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实务简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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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措施】  ◆告知书,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劳动合同中声明。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 8、招工时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能收取押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工能否要求企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李某1995年被某单位以临时工的身份招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李某向单位提出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称李某是临时工,单位没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3月李某诉至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案例评析:首先,企业对于李某临时工的称谓是不正确的。临时工在《劳动法》实施以前,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用工形式。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行,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概念已不存在了。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1月7日劳办发[1996]238)号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其次,企业应当依法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各类企业都应执行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分为三种,即可以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形式。此案例中,企业与李某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没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再次,企业应当依法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该案例看,李某被企业招用,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农民工的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37号?? 颁布时间:1998.08.11)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生活补助费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得低于终止合同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依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45号)的规定,向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统一比例,以上一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月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提取养老保险费,并在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从《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1986〕127号)实施之日起执行。 五、时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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