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专题-厂房设施及HVAC系统的验证策略课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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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略语简介 CFDA 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WHO 世界卫生组织 EU 欧洲联盟(欧盟) EMEA 欧洲药品管理局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PE 国际制药工程协会 ICH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和医药技术协调会议 PIC/S 药品检查合作计划(药品检查协会) FDA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NEBB 美国国家环境平衡局 IEST 美国环境科学与技术协会 AHU 组合式空调机组 HVAC 供热通风与空调系统 FFU 风机处理单元 参考文件 1、2010年版GMP 2、欧盟药品法规第4卷GMP(人用和兽用药品) 3、欧盟GMP的附录1-无菌药品的生产,2003版 4、欧盟GMP的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增补指南 5、欧盟GMP的附录15-验证和确认 6、FDA 联邦法规第21篇第210部分,有关药品生产、加工、包装和贮存的CGMP总则 7、FDA 联邦法规第21篇第211部分,成品药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8、FDA 联邦法规第21篇第11部分,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 9、FDA 无菌工艺的无菌药品生产的指南,2004年9月 10、NEBB 洁净室认证测试程序性标准 2009年 第三版 11、ISPE 新建和改造的工厂制药工程指南,第1卷-化学原料药工厂,1997年11月 12、ISPE 新建和改造的工厂制药工程指南,第3卷-无菌生产设施,第2版,2011年9月 13、ICH Q7a:活性药物成分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4、PIC/S P1009-1公用设施的检查 15、ISO14644、GB/T 25915-2010(ISO14644:1999)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ISO14644-1:2015已发布:空气洁净度等级(2015-12-15) GB/T25915.1-2010(ISO14644-1:1999) 空气洁净度等级 GB/T25915.2-2010(ISO14644-2:2000) 检测与监测技术条件 GB/T25915.3-2010 (ISO14644-3:2005)检测方法 16、GB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7、GB 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8、GB 50591-201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19、GB51110-2015 洁净厂房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2016-2-1实施) 20、GB 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21、GB 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2、GB 14925-2010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23、GB/T 14294-2008 组合式空调机组 24、GB/T 19232-2003 风机盘管机组 25、GB/T 16292-2010 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 26、GB/T 16293-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 27、GB/T 16294-2010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 法规要求 1、GMP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2、GMP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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