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巢湖经开区分局纳税人学堂地方税相关业务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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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税局巢湖经开区分局纳税人学堂地方税相关业务 培训课件 业务科蔡亚林 一、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  (一)、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问题:    2016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可实现在线升级、客户端初始化文件下载及更新、网上直报、网上扣款(已签订三方协议用户)、申报反馈和修正等功能(电子税务局不再受理个税明细申报相关业务)。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明细申报,否则无法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关于调整2015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年金缴存上限的通知(市局外网2015.8.4.通知) 自2015年7月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调整到1898.1元/月,年金缴存上限调整到632.7元/月。 (三)、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热点问题 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2、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3、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4、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6、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14年为例,2014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原文,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1、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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