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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doc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2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
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者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有效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监测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架构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批准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八)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度,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可承受流动性风险水平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察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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