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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财务报销服务指南(第二版).doc
嘉兴学院财务报销服务指南(第二版)
为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便于教职工掌握有关财经和各类经费报销规定,根据差旅、出国、会议、培训、教学、科研、重点学科、人才培养等经费的管理办法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计财处工作实际,制定财务报销指南。(嘉院财字〔2014〕8号)
学校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经费项目负责人出差按照学校经费审批制度执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在学校预算经费列支的或者二级学院院长或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出差前填写“嘉兴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2)”;其他人员出差前填写“嘉兴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1)”,由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委组织部明确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在学校预算经费列支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在其他经费项目列支的,报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若飞机票、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保险费之和小于火车票价的(卧铺按下铺票价计算,下同),经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凭据按实报销;若大于火车票价的,超过部分自理。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相应等级的卧铺,并按照卧铺车票报销。
(三)住宿费: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分地区、分级别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人,天) 正副厅级校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四)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与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五)公杂费: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公杂费按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六)报销管理1.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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