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阳明大学教师出国讲学研究或进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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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教師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辦法 87年1月14日第9次校務會議通過 88年1月7日第1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1月5日第1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14日第2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8月24日96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月2日本校第40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為鼓勵教師吸收新知,提高本大學學術研究水準,裨益教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種類分為: 一、選派或薦送:經本大學遴薦獲其他單位補助,或由本大學基於教學、研究需要選派或主動薦送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二、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與教學、研究有關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第三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均需在本大學連續專任服務滿二年以上,且以最近二年未曾從事三個月以上之國外講學、研究、進修或國內借調其他機關不含借調本大學教學醫院者為限,如有上述情形,應於返校服務滿二年以上始得再申請。其中出國講學人員,需具有審查合格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研究、進修人員,需具有審查合格講師以上資格86年1月15日以前聘任之醫、牙學系助教繼續任職未中斷者,不在此限;國外研究、進修人員,並符合擬進修學校或研究機構所訂語文能力標準。 前項人員如係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服務義務者,應依該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程序如下: 一、期間達三個月含以上者:由系所主管就被推荐或申請之教師在計畫內容、工作能力及配合措施簽註意見,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再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二、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前項申請案件,與申請事項有關之訪問、考察及觀摩等之行程期間,應併入計算,不得扣除。 第五條 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須檢附講學、研究、或進修計畫暨國外學校或研究機構同意函或聘函影本等文件。 第六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間均為一年以內,但研究、進修如確有必要者,得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一、研究不得超過一年。 二、進修不得超過二年,為取得學位需要者,不得超過三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者,應在屆滿前四個月列舉不能依規定如期完成之事實外,另研究者須檢送指導教授證明函,進修者檢送成績單及教授推荐函等有關證明文件,送各級教評會審議後報校長核定。 第七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如在本大學連續專任二年以上但未滿三年者,留職停薪;連續專任三年以上經學校同意者,得帶職帶薪,最多一年,惟延長期間一律留職停薪。 第八條 曾獲准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或國內借調其他機關不含借調本大學教學醫院者,返校服務後擬再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時,其年資應重行計算,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之。 第九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期間以與學期一致且不影響教學為原則,各系、科、所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聘教師或臨時人員。 前項人員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且講學、研究、進修期限在六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未滿六個月者,須有適當之代理人員,並報經校長核定。 第十條 各系、科、所依本辦法申請講學、研究、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該系、科、所專任講師以上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含借調人數在內,但不含休假研究人數。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未達三個月者,不受前項人數比例之限制。 第十一條 為配合學校研究、教學發展需要,由校長主動推薦者,除上級機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不受前條規定限制。 第十二條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人員結束後三個月內,應提出講學、研究、進修報告,進修者並應附就讀學校之學位證明或成績單備查。期滿後應即返校服務,其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及留職停薪相同之時間;否則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追還該期間之補助及所領之薪津。 第十三條 為確保講學、研究、進修人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學校應事先與當事人簽訂契約並辦妥保證手續。 第十四條 未完成服務義務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講學、研究、進修。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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