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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doc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2009年第一版)郑 重 承 诺
本表所填内容是真实的,中文译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Name of the office 驻 在 地 址 Address 首 席 代 表 国 籍 Chief representative Nationality 业务范围
派出企业地址 国别(地区) 派出企业主营行业 派出企业董事长 驻在期限 年 批 准 机 关 批准日期 注: 派出企业主营行业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贸易、金融保险、航空、运输、旅游、石油开发、法律咨询、广告、文化、科技或其他。
驻 在 地 址 证 明
代表机构名称 驻 在 地 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机构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驻在地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产权人证明”栏,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但使用隶属企业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可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产权单位盖章处签字,无需加盖外国企业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除产权人签字盖章外,还应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其它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
(1)自建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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