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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干校地块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商业干校地块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商业干校地块政府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项目概况 1 征收项目名称:商业干校地块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2 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2.1 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2.2 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3 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亚父街道办事处 3 房屋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 3.1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现场公示)。 3.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4 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5日内。 5 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5.1 产权调换房源位置 5.1.1 集中安置位置:量具厂小区、山水华庭小区、滨湖景城东区。 5.1.2 建议安置位置:裕溪河畔小区、滨湖景城西区,新港雅居一、二期,东城雅苑,滨湖苑,滨湖南苑。本位置产权调换房源由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申请,享受安置价格结算优惠。 5.2 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亚父街道应结合被征收房屋实际状况及被征收人意向等,从前款产权调换房源中选取部分用作本房屋征收项目安置。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核、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 6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 7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等房屋,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8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8.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8.2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8.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8.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9 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 9.1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房屋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1) 9.2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房屋,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 9.2.1 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房屋可参照已办理规划或房产等有证房屋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成新率按照本方案附件2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成新上限表”和“住宅房屋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房屋不再享受参照有证房屋处理优惠,并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置。 9.2.2 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房屋,需经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国土、房产、住建、亚父街道等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联合认定。 9.2.2.1 经认定为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个人房屋。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同时不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房屋,按其建筑面积的30%-50%折算给予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计不超过144㎡,且房屋综合成新原则上砖混结构≤0.9,砖木和简易结构≤0.85。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不再享受前款款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一律按照不予认定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不予认定房屋的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9.2.2.2 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9.2.2.3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9.2.3 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安置。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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