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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认定条件解析 申报、维持高企的三件事 (一)、新申报 (二)、复审 (3年后) (三)、更名 (如并购、重组、转业等)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 企业主体 鼓励技术创新 实施动态管理(不是一次申报,一劳永逸!) 坚持公平公正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特定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 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相关规定进行 对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条件: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联合印发 目标: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 领导小组(国家) 组成: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主要职责: 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 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暂停。 1、企业自测:是否具备高企的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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