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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汇编
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汇编
目 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2
公用房管理办法 8
公用房出租、经营管理规定 13
土地管理办法 15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7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1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24
校名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暂行) 28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30
接受赠送、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暂行) 37
关于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暂行) 43
建筑(安装)工程移交接收办法(暂行) 46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53
报废、积压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56
家具管理办法 58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61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办法 62
清扫卫生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64
哈尔滨理工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2006年5月30日第36号哈尔滨理工大学
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适应学校的快速发展,扩大办学规模,强化学校公用房的管理与调控,合理使用公用房产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校公用房的管理制度,对我校公用房实行划拨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用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单位自筹资金建造的和接受捐赠建造的各种用房及构筑物。学校公用房是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产业、生活或其它方面专用房屋。其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第三条 资产处是代表学校对学校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及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公用房行使产权管理及统筹调配。
第四条 学校公用房的分配与调整,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及各类用房标准,实行分级管理。超过学校核定标准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未达到学校核定标准的待学校有房源时逐步达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处)两级管理。资产处按规定将公用房核算到各院(处),各院(处)负责对所用房屋管理,并将分配到的房屋使用情况报资产处备案,逐步在全校实行公用房产使用证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各类教室,包括公用或专用教室等用房,经资产处核算认定后,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协调使用。固定班级小教室由有关学院具体负责。
第七条 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学校批准的直属科研所的科研用房(包括所属的办公室、实验室等)经资产处核定后安排使用。
第八条 学生宿舍用房(包括居室、盥洗室、卫生间、公用活动室、管理人员办公室等),经资产处核定后,由后勤集团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产业用房,经资产处核定后,由产业处负责统一管理。各院(处)其它用房由各院(处)在本单位定额内调配使用。产业用房实行有偿使用(见第四章)。
第十条 其它用房经资产处核实认定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 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规定,教室用房的定额核定以全校学生自然规模人数作为基本参数。
教室用房包括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研究生教室、制图教室、多媒体(多功能)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我校教室定额建筑面积暂定为全校自然规模学生不小于3.53㎡/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用房包括仪器室、维修室、配电室、实习场所等。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装备司《高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教备[1995]33号文)学生实验用房生均使用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生的要求,我校实验室用房标准暂定为:全校学生自然规模人数不超过2.22㎡/生(建筑面积)。
其中:专业课实验室暂定为2.74㎡/生(建筑面积),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暂定为2㎡/生(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用房是指机关、学院及各中心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馆(室)、复印室、广播室、传达室、接待室及附属用房。
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核算,按照人事处下发的定编人数和实际需要分配各单位用房。
根据目前我校房源情况,校行政办公用房标准暂定指标见下表:
人员 副校级以上 处级、副处级 科级以下 建筑面积指标 40---60㎡ 15---20㎡ 8--10㎡
第十四条 各学院行政用房是指院领导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资料室、总支办公室、辅导员办公室等。院行政用房按各院学生的规模折算人数作为基本参数核算。其暂定指标见下表:
院折算规模(人) 1000以下 1000以上 定额建筑面积㎡ 200—250 250—300 第十五条 各院教学办公用房(教研室、学科组等)按人员定编数作为基本参数核算: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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