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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主讲人:王先鹿 2012年8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第三章:外币业务 第四章:财务报表编制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出台背景 1.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需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中小主体财务报告准则) 2.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需要(小企业占比重大) 3. 提高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减少了职业判断和主观性,减少与税法差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 1.制定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体法模式 小企业不再单独制定一套会计准则 分立法模式 单独制定一个准则,所有与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个准则上。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分立法模式 3. 我国的选择 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 我国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分立法模式,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企业(企业规模,包括非企业性组织); (二)小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于2011 年6 月18 日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规定了十六个行业中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举例如下: (三)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四)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 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a.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 b .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c.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 d .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 e.预期在上海或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 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共同的特点是: 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 如小型投资基金等。 3.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 不论规模大小, 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提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 五、小企业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套期保值业务,如果小企业一旦发生了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的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 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 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原则:“ 从高不就低”。 1. 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选择;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一旦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 就不得再转为执行本准则。 2. 即使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由于生产经营变化, 从经营规模上变为小企业,或从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的小企业, 都不得从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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