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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章程.doc
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银行如意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支出、分期交易、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持卡人的从属关系可以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市场定位不同分为标准卡、联名卡和主题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等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的上限控制。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二)“信用卡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在指定期限内,给予持卡人最高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包括客户授信额度、账户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持卡人于卡片有效期内在该信用额度内可先消费、后还款,循环使用该信用额度。 (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五)“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账户内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和费用等进行结算、计息的日期;对某一持卡人账户每月账单日一般都是固定的。
(六)“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八)“账单周期”是指上一账单日次日到本账单日的时间周期。
(九)“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除取现和转账结算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始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止的这段时间。
(十)“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预借现金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
(十一)“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十二)“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十三)“溢缴款”是指持卡人本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多余缴付的款项。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信用卡支付时先使用溢缴款,溢缴款不足时使用信用额度。
(十四)“滞纳金”是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发卡机构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利息外,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五)“超限费”是指持卡人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累计使用的信用额度在账单日当天超过发卡机构核准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六)“信用卡逾期”(以下简称逾期)是指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及时足额将所欠款项存入信用卡账户的情形。
(十七)“电子渠道”是指以互联网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将产品销售与服务数字化,让客户借助终端设备自助定购产品、获取服务的新型服务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等。
(十八)“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发卡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为持卡人开设的以芯片为载体,可脱机小额支付的人民币账户。芯片(IC)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可开立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有脱机消费、圈存等功能。脱机消费又称为非接触式消费或闪付,持卡人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称为圈存,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可透支、不提供对账服务。
(十九)“委托催收”是指通过委托发卡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对信用卡透支逾期账户进行催收的业务。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能力、能提供发卡机构认可的申请资料或担保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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