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政策及纳税申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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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政策及纳税申报培训 2016年4月 前 言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的处理 征收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申报 涉及的主要政策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五个配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18号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3号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9号公告) 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1、打通全行业增值税链条 2、降低全行业纳税人税负 此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随着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被纳入增值税范畴,历时四年多的营改增试点终于进入收官阶段。虽然试点改革的最终完成将以未来增值税立法作为标志,但随着最后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这将结束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并存,提供服务和销售货物适用不同流转税的局面,从而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供应链中的重复征,这在中国流转税发展历史上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营改增历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1、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后,营改增纳税人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三大类。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2、何为境内及具体范围 “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区别不同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具体规定。 政策解读:3、单位和个人如何理解 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包括所有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不同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大家在学习中一定注意适用的对象。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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