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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与应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及范围 按照国际禁毒公约,将活性精神物质分为: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其他依赖性药物。 麻醉药品定义: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僻的药品。 精神药品定义: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 品种范围:通常所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2007年版)的药品。 麻醉药品123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132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癌症疼痛诊疗规范(2011年版)》 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管理原则 五专管理 专人负责 专柜加锁 专用帐册 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 医生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地点 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 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药学部门各调剂室应当存有麻、精药品处方权医师本人签名或印章的留样,医师失去处方权资格时,应及时注销。 处方管理 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统一编号 处方开具内容完整 处方剂量符合规定 处方管理 专用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手写处方制 处方统一编号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处方剂量 门诊(急)患者临时使用 麻、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院内使 用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处方剂量 门诊长期使用患者处方 麻、精一药品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剂量 控缓释制剂15日用量 其他剂型7日用量 处方剂量 门诊(急)患者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剂量 住院患者处方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1日常用量。 电子医嘱必须与手写处方剂量相同,同时收存 处方剂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3年。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机构建立保存长期使用麻醉药品患者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患者有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专用病历、知情同意书、身份证、代办人(1-2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患者在续购药品和复诊时,须出示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接诊医师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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