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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蒙 122727 目录 一、案情简介 【案情】 2010年7月26日,原告吴某因胎停育到被告某医院处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并办理住院手续。当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原告子宫畸形,手术难度大,该次手术未成功。2010年7月29日,被告对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成功。第二次为原告进行手术的李某医生尚未在被告处注册。 2010年8月1日,原告丈夫找到值班医生要求对原告进行诊疗,但值班医生认为原告已经办理出院,拒绝为原告进行诊疗。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就此事向原告进行了书面回复,表示已经对值班医生的态度问题进行处理,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诉讼过程】 诉讼中,经法院询问及释明,原告表示不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 原告诉称: 其因胎停育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妇科门诊进行人流手术。诊疗期间发现被告的妇产科主任李某并不是被告处的注册医生,在被告处不具备行医资格; 被告的两次手术术前考虑不周,准备不充分,未认真研究病历且未采用B超设备进行手术,导致第一次手术失败,第二次手术时间过长,对其身体造成极大损害,增加了并发症的概率,对日后患宫腔炎、不孕症等都有影响; 被告没有通知患者和家属,在原告没有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其已经出院;被告处医生在其发烧后,未给予积极救治,导致延误了治疗时机,使其病情加重,增加了日后并发症发生的几率。 被告辩称: 该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规范,没有过错。之所以进行两次手术,是因为原告自身的特殊身体情况导致的。人流手术是一般的常规手术,但由于原告双子宫畸形的特殊情况,手术难度加大。 第一次手术的医生在手术没有能成功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病人的安全,及时终止了第一次手术。第二次手术是在B超监控下,由妇科主任医生进行的,并且第二次手术成功了。 术前的检查虽然可以发现双子宫畸形,但畸形的程度和情况,只有在手术中才能发现。在手术前,被告告知了原告有关子宫肌瘤手术的风险。被告手术准备充分,正是因为原告子宫的特殊情况,才需要在术中另取器械。 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应当申请专业的医疗过错鉴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其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次手术医生在被告处未注册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事实导致原告有损害,故该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有过错。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次手术未成功、改变手术方案未进行告知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手术未成功,医院根据手术具体情况中止手术,是医生根据医疗常规作出的处理。原告对此未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主张的手术过程中取医疗器械的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取医疗器械对该次手术有任何不良影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于被告拒绝为原告诊疗,导致原告扁桃体炎。就此部分事实,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是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了相应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在医疗领域之运用 举证责任分配学说 (1)法律要件分类说 民事实体法的全部规范分为两大类: 依据该说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是:主张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说过于注重法条的外在形式,忽视了当事人间的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没有考虑当事人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和保护弱者需要等因素。 (2)危险领域说 如果损害原因来自加害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应由加害人就发生损害的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不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危险领域说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根据,反映了分配公正性的要求。 (3)盖然性说 主张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若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不发生负举证责任,即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并非所有的事项均能依盖然性说进行分配,许多事项在性质上无法利用科学的方法或生活经验来判断其盖然性的高低。 医疗领域的学说运用 在医疗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原告往往面临举证上的困难。如果仍然原告依通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就权利发生之事实主张并证明之,原告的胜诉前景可想而知。 危险领域说的适用范围,尚有一些争论,但对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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