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保留类行政权力事项(共110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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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保留类行政权力事项(共110项) 部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分局  注册资本200万以下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下放至县(区)工商局 2 行政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四十号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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