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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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工作组织建设 第三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专职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 市教育局建立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县(市、区)、分包局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 市教育局局长: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局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分包学校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监督分包学校校长(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帮助分包学校解决安全稳定案(事)件;对所联系的县(市、区)进行行业监管和安全稳定业务指导。市教育局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在做好所分包学校和联系县(市、区)工作的同时,对市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对各县(市、区)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协助分管领导指导监督联系的县(市、区)、分包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同时是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教育局安全信访科对局属学校和县(市、区)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协调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体局建立本地、本单位安全稳定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长和书记是本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当地县级政府负责,接受市教育局联系领导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局党政一把手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负责,按照网格化管理分工,指导、监督分包乡(镇、街道)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对辖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按照本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安排部署、督促考核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校校长和书记是所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副校长对学校党政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对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具体负责人,实行全员定责、监管定位。 第三章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月应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安全工作例会应有固定时间,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安全工作例会由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教育局安全工作例会根据需要,参会范围可扩大至辖区学校负责人。 (三)安全工作例会内容: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安全主管处室汇报本单位前一段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各处室汇报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责任时限及采取的防护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教育局各处室在安全工作例会上汇报对所分包学校安全监管情况。 (四)安全工作例会要有专人记录,记录内容要定期存档备查。 第九条 门卫管理制度 (一)学校门卫要配备专职保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遇突发事件,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学校门卫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护器械,并能熟练使用。 (三)严格执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要进行严格验证,经被访人员确认许可,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准予进入校园。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必要时由家长负责接回。门卫要将请假手续存档备查。 (五)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它治安信息,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六)严格检验、核查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校园。严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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