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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解读.ppt
第三十二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对首负责任的呼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责任认定后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共三款。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第三款规定其他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义务。说明: 第三十二条 一、体现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原则。 二、无论本条例还是省政府改革方案,立法宗旨和改革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首负责任不是最终责任,在承担首负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对造成电梯故障或事故的生产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应急救援协调、事故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等方面突出专业水平和权威。 Company Logo 第四十二条 从第33条到41条,是针对违反本条例所设定的罚则,大家可以对照参阅,时间关系,不一一解说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 关于法律责任中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的解释,省局将研究整理,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发布。 这次时间紧准备不足,加上学识粗浅,电梯专业知识也有限,讲义中难免有各种各样的错误,或讲得不透,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与指正! 另外,针对本条例提出的一些措施,我们正在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各位有不理解的地方或有好的建议,欢迎书面向我们提交,以便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参考,使本条例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障电梯安全。 Company Logo * 第二十一条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说明】 本条是关于应当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各种情形及完成评估的时限规定。 这条在省政府电梯改革方案中有更为详细的表述。而第三、四款是鼓励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完成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评估,而制造单位首次评估免费这项配套措施,有利于推动本条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一、电梯制造单位对于自己生产的电梯的性能、缺陷、环境要求、零部件情况最为熟悉,因此是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服务最合适的主体。(当然,也可能导致其是否具有公正性的质疑,法规制定需要考虑救济渠道。)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在日常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也具备专业安全评估的能力,因此可以开展安全评估服务。 三、具体评估成员的组成、评估内容和评估实施细则由评估单位或机构具体规定。而评估主体资质认定和评估规则制定将由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并颁布实施。 Company Logo 第二十一条 四、这里要解释一下,本条例的安全评估主体好像没有省政府改革方案中提及的保险人,其实不冲突。一、在改革方案中保险人可以作为电梯安全评估的组织者,甚至发展成为安全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之一;二、另外,保险人具有利益相关性,除了提高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救助赔付能力、分担风险外,还兼有电梯安全社会监督的功能,同时,保险人也会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它会根据你的电梯安全状况变化进行保费费率调整甚至不再承保。通过保费杠杆的作用起到对电梯风险的监控,间接的也是对安全的监督。 Company Logo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评估主体对其出具的报告的要求和公开事宜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提出。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电梯使用管理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对电梯安全进行复评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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