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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7年修订)
安吉县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县区域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努力建设创新型社会和科技强县,现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修订如下:
一、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县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3.5%,年均增幅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企业技术创新、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科技创新条件和科技进步奖励等。同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2.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3.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县科技创业园建设运行,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科技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园管理机构日常运行、扶持在孵企业创业等。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按每家50万元、2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机构。对新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通过后,按4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支持租赁闲置厂房、办公楼等用于建设科技双创平台,考核通过后,按当年入孵企业实际利用面积年租金的40%奖励给运营主体,最高限额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具体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发〔2016〕19号)执行。
4.扶持孵化企业发展。建立300万元的科技创业种子资金,对从事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产品等项目转化的,经认定给予每家企业10-20万元种子资金补助。
5.鼓励建设科技基地和园区。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认定为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认定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奖励15万元,认定为市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学校)的,奖励2万元。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给予2万元补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星创天地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
6.加快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在安吉建立独立型科研院所(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一事一议,有上级经费支持的,给予1:1配套。鼓励建设面向行业性、区域性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补助20%(不含房产),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安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运作正常后,经年度考核合格,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公约),运作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
7.支持企业创办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研发中心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奖励30万元。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配套。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8.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两年评选一次,一等奖不超过3项,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6项,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三等奖不超过12项,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等额进行配套奖励。
9.推广应用创新券。实施创新券制度,凡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技术开发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文献查询、技术查新,以及其他向创新载体购买的服务等,按照应支付给创新载体的费用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万元。
10.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列入高技术、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最快的前5家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培育期满后,对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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