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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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政策解读 2014.2.25 一、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了扶持“三农”,我国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 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往往抬高收购价,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从事大肆偷、骗税行为,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此次政策改凭票抵扣为核定抵扣,迈出了农产品进项税管理制度的新篇章。 二、 现行政策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2、 安徽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4、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发〔2012〕139号) 以上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政策内容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 2、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三种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核定方法 四、试行范围 1、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35号公告还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 试点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五、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核定抵扣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的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案例】 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000万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5%。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万元(1000万×13%)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在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000×65%×17%÷(1+17%)=94.44(万元),第2年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65%×17%÷(1+17%)=47.22(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六、核定扣除的具体实施方法 《实施办法》规定了核定扣除的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 目前我省具体方法: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成本法计算。 2、自2014年2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的一般纳税人,采取投入产出法计算。 七、核定方法内容-投入产出法 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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