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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办法。 具体核算方法是: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已注明或者按照税法规定应计提的进项税额。 取得发票并经过认证时: 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记相关科目; 交叉比对无误后: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对经过比对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用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2010年4月7日)第三、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2013年12月16日)】 【例33】建筑安装企业辅导期进项税额会计核算: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对象。2016年9月,收到尚未进行交叉比对的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购货金额合计450万元,进项税额合计76.5万元。另有一份购货发票,认证时没有通过,被认定为假票,购货金额为18万元,进项税额为3.06万元。10月收到比对结果,有一张购货发票没有对方相关信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263元。 分析: (1)9月份购进货物时: ①认证没有通过的发票: 借:原材料 210600元 贷:银行存款 210600元 ②认证通过但是未收到交叉比对结果的发票: 借:原材料 4500000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265000元 (2)10月份收到交叉比对结果时: ①比对通过的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4737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64737元 ②比对未通过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63元(红字) 贷:原材料 263元(红字) 对于未通过认证、比对的增值税发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扣除。 3、初次购进税控设备及后期技术维护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含、下同)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空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1)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实际应付金额,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递延收益”; (3)按期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同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 (4)企业发生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按照实际支付金额额,借:“管理费用”等科目,贷:“银行存款”; (5)按照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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