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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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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办法

中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學生高尚之品行與良好之生活習慣,以期樹立優良之學風,依據訂定「中國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學生獎勵分為四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 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等。 獎勵: 一、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獎: 熱心公益,表現優良者。 擔任值日或勤務工作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住校生內務經常整潔者。 校外行為有彰校譽者,經當事人或機關單位通報學校者。 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異者。 拾物不昧,有相當價值者。 其他相當事蹟合於嘉獎者。 二、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功: 不避艱難,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利益者。 擔任各種幹部,負責盡職,成效優良者。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成績優異者。 拾物不昧,價值甚大者。 基於所學,發表寫作,經刊登且獲致讀者好評者。 參加校外講習、研習活動,成績優異,獲承辦單位具狀表揚或發函表揚者。 當選校內外優秀青年、孝悌楷模,足堪典範者。 熱心公益,工作努力,成績優異者。 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者。 倡導正當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膺選校外好人好事代表者。 其他相當事蹟合於記功者。 三、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提供建設性之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熱心公益確有特殊優異事蹟表現者。 參加校外服務、活動,成績特優者。 對課外活動、各項服務、比賽,有優異之成績因而提高校譽者。 揭發重大不法活動,對學校安全有特殊貢獻者。 拾物不昧,價值特大者。 發表或編著、譯述有價值之作品、著作者。 其他相當事蹟合於記大功者。 四、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記大功外,並予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紀念章、榮譽證書、留影、公開表揚等) 冒險犯難,捨己救人,堪為矜式者。 熱心公益,對學校,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冠軍者。 在學期間有所創作、發明,有益於國家社會,增進校譽者。 在學期間全勤者。 其他相當事蹟合於特別獎勵者。 學生操行之懲罰分為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定期察看。 五、勒令休學。 六、勒令退學。 懲罰: 一、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誡: (二)態度傲慢或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爭吵,而情節輕微者。 不遵守課堂秩序,情節輕微者。 敷衍或不按時繳交作業者(含心情隨筆、書法)。 擔任各級幹部或值日,不盡職責,影響工作執行者。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八)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含愛校服務及戒菸班)者。 上課時電子物品發出聲響,干擾上課,不聽勸阻者。 損壞公物、塗畫牆壁桌椅,情節輕微者。 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參加校外活動,不按規定穿著服裝者或無故缺席者。 使用電子媒體,違反「著作權法」,未造成損害及影響情節輕微者。 (十五)﹝刪除﹞ (十六)有猥褻、性騷擾、妨害風化行為或違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事項情節輕微者。 其他相當於。 二、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過: (二)恣意作不負責任之批評者。 攜帶易燃物或違禁品上學者。 (五)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間之糾紛,挑撥離間,惹事生非者。 以文字圖書破壞他人名譽,或辱罵同學者。 有欺詐行為,情節較輕者。 經常曠缺,屢勸不聽者。 進入不正當場所,情節輕微者。 住校生不假外宿者。 校外行為違規,經警察或公務機關查獲通報學校者。 率眾或夥同同學至他班挑釁,對同學出言恐嚇,情節輕微者。 使用電子媒體侵害他人名譽,情節輕微者。 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取得逾越權限之資訊,經查屬實者。 使用網路資源,有煽惑他人犯罪、詐欺、恐嚇、猥褻等行為,經查屬實者。 違反「著作權法」查證屬實,情節輕微者。 侮謾師長或不服師長糾正,情節輕微者。 塗改假單或污毀點名單者。 因個人言行欠當遭糾正時,態度不良,情節輕微者。 有猥褻、性騷擾、妨害風化行為或違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事項情節輕微者。 凡酗酒、嚼食檳榔未成年吸菸或吸菸吸菸。 (二十一)其他相當於。 三、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二)樹立派別,欺侮同學,或恐嚇勒索同學者。 冒用或偽造家長、師長及他人文書印信者。 有賭博、盜竊行為者。 毆打同學,或互毆者。 在寢室、教室燃燒物品影響公共安全者。 住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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