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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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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二编 人格权法 第七章 人格权概述 引例 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文章的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记实小说”《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王发英”,在文中使用了“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南方怪味鸡”、“专门的营私者”等14种侮辱性的语言。文章写好后,送往《女子文学》、《文学月刊》、《法制文学选刊》等刊物上发表,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目的 掌握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掌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掌握人格权的权能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和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概念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二)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二、人格权法律关系 (一)人格权的主体 (二)人格权的内容 (三)人格权的客体 参考案例 淮南矿务局第三矿工医院医生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发表一些与别人见解不同的意见,该院领导认为其精神不正常,依据精神病院个别医生出具为精神分裂症的“门诊印象”和“初步诊断”,经研究决定不允许张某上班工作。某年4月,张某坚持恢复上班工作,该院下发文件,认定张不具备自主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张某不服,该院在未经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派人强行将张用汽车送到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强制住院治疗38天。医院的结论为:“病员自住本院一月余,未发现明显精神病状,故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张某以侵害自由权和侵害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同意见 甲认为,医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自由和自由权是国家法的概念,是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并不是民事权利。我国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权,是由宪法予以规定的,其保障任务,盖由刑法、行政法承担;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人身自由权加以规定,因而难说自由权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本案不构成侵害自由权。 乙认为,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未经本人和其近亲属的同意而予以强制治疗,限制了本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人身自由权,应当以侵害人身自由权对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以保障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侵害。 专家意见 第三矿工医院对张某进行非法强制医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责任。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参考案例 某甲的父亲某乙20年前患有绝症,请求安乐死,医院的医生经过研究予以同意,为其注射药品死亡,因此该医生被关押一年,后无罪释放。2002年,某甲又患有绝症,极度痛苦,亦要求医院实施安乐死,医生无人敢做。无奈,某甲决定出院,在家静等死亡来临,实行了“自然安乐死”。这里表现的,就是人对自己生命权利的适当处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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