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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程序概述-WIP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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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异议程序概述-WIPO

WIPO C SCT/16/4 原 文:英文 日 期:2006年9月1日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日 内 瓦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 法律常设委员会 第 十 六 届 会 议 2006 年 11 月 13 日 至 17 日,日 内 瓦 商标异议程序 秘书处编拟的文件 页 次 一、 导 言 2 二、 异议程序概述 2 (a) 定 义 2 (b) 异议审理机构 2 (c) 注册前异议 2 (d) 注册后异议 2 (e) 替代性程序 3 (f) 与上诉程序的关系 3 三、 异议理由 3 (a) 绝对理由 3 符合商标定义 3 显著性、描述性、通用名称 3 功能性 4 公共秩序和道德 4 官方符号和徽记 5 (b) 相对理由 5 商标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 5 其他知识产权 5 人格权 6 (c) 其他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 6 四、 程序问题 6 (a) 6 (b) 提出异议的资格 6 (c) 异议期 6 (d) 理由陈述和举证 7 (e) 和解协议 7 (f) 费 用 7 (g) 最后裁定 7 五、 结 论 8 一、导 言 1. 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第十五届会议上,SCT请WIPO秘书处编拟一份关于商标异议程序的信息文件(参见文件SCT/15/4第16段)。秘书处据此编拟了本文件,对异议制度(第一章)、异议理由(第二章)和若干程序问题(第三章)进行概述。 2. 本文件中所载的信息以《关于商标法律和实践的问卷》的答复摘要(参见文件WIPO/STrad/INF/1,以下称为“《问卷》”)为基础。这些信息反映了约60份答卷中所载的答复,这些答卷均指出可适用的商标法规定了异议程序 。 二、异议程序概述 (a) 定 义 3. 异议制度为第三方提供了在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对某一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异议必须在可适用的法律承认的异议理由中,提出至少一个作为理由,或者是绝对理由,或者是相对理由。异议程序与注册程序密切相关。异议程序可能是初始注册程序的一部分(注册前异议),也可能在注册过程结束之后立即进行(注册后异议)。 (b) 异议审理机构 4. 异议程序可能在商标局进行(50多份肯定答复),也可能在其他审理机构进行,如司法部门或行政申诉部门(约15份肯定答复)。 (c) 注册前异议 5. 在注册前异议制度中,可划分出允许提出异议的不同阶段。可能允许在主管局对商标开始任何审查工作之前提出异议(约5份肯定答复),也可能允许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约5份肯定答复)。更常见的情况是,异议可在注册形式要求审查完毕之后提出(20多份肯定答复),在驳回的绝对理由审查完毕之后提出(约35份肯定答复),或者在驳回的相对理由审查完毕之后提出(约25份肯定答复)。 (d) 注册后异议。 (e) 替代性程序,允许主张驳回的绝对理由(如描述性或通用名称)及驳回的相对理由(如与在先商标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 8. 在未规定异议程序的商标制度中,撤销程序与无效程序提供了对某一商标的注册提出反对意见的可能性。在同时提供异议程序和撤销/无效程序的制度中,两种程序可能在可予受理的反对理由及举证方式上存在许多类似之处。但两种程序的目的可能存在区别。为通过简易裁决审结大量普通案件,异议可能被设计为一种相对快速、简化的程序,因此可能对可用的异议理由和理由陈述与举证的方式做出限制。相反,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可能更为全面,既不排除某些异议理由,也不排除某些证据形式。 (f) 与上诉程序的关系 9.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制度普遍针对商标局或其他商标注册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了上诉程序 。往往规定由上级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负责对决定进行复审 。对《问卷》的答复显示,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范围可能包括异议程序的当事人 。通过这种方式,异议程序所产生的裁定可被置于法院等上诉机构的监督之下。 三、 异议理由 (a) 绝对理由 (i) 符合商标定义 10. 《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对商标的定义,目前已在国际上得到承认。该款规定:“任何能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对《问卷》的答复显示,可在异议程序中对是否符合这一定义的问题进行检验(40多份肯定答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制度中,不符合商标定义中的其他要求,如视觉可感知要求或能够以图样表示的要求,构成可予受理的异议理由(40多份肯定答复)。 (ii) 显著性、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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